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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当庭反悔,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不再适用
时间:2019-07-11  作者:许秀秀  新闻来源:刑事检察部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近日,大新县检察院集中起诉的6起认罪认罚案件在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。其中的5起案件由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示履行认罪认罚承诺,法院均以检察机关提出的较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处理。而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黄某某当庭反悔,认罪不认罚,以量刑过重为由要求法庭判缓刑。公诉人认为,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,黄某某的行为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,遂取消了拘役2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原量刑建议,变更为拘役3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最终,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。

2018年6月2日18时03分许,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DC070号二轮摩托车在213省道138KM+800M路段,与赵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FJY79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,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,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,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30.0mg/100ml。

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,大新县检察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,同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,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,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,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同年6月20日,本院以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检察机关认为: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其法定刑为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因其具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:1.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,是坦白;2.认罪认罚。结合本案案情和量刑情节,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,并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   本案中,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,并明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检察机关也依法对黄某某提出较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,但在庭审上,被告人黄某某反悔,违背了认罚承诺,以量刑过重为由要求法庭判缓刑。公诉人何春雷认为其违背了认罚承诺,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幅度,应取消拘役2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原量刑建议并予以变更。最终,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拘役3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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