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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倡议书
时间:2021-05-0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政治部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  2015年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》,中央政法委印发了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》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》,以上文件统称为“三个规定”。 

  2019年8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《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、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》,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,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、项目安排、工程建设、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,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。 

  2020年4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《关于执行“三个规定”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》,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。2020年,中央政法委,中央纪委机关、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《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的工作意见》,对严格执行“三个规定”提出了明确意见。 

  当前,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正全面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,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等顽瘴痼疾。为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,规范司法行为,筑牢公正司法防线,现向领导干部、检察干警及社会公众发出如下倡议: 

 

  一、如果您是领导干部,在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,请坚决杜绝以下行为: 

  1.在线索受理、核查、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、出庭支持公诉、刑事执行、公益诉讼、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; 

  2.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; 

  3.授意、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; 

  4.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。 

  针对以上行为,根据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》规定,检察人员会全面、如实记录,做到全程留痕,有据可查,并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,党委政法委会报告同级党委,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、党委组织部门。按照相关规定,存在以上行为的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,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,构成犯罪的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    

  二、如果您是检察干警,请坚决杜绝以下行为: 

  1.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; 

  2.在线索受理、核查、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、出庭支持公诉、刑事执行、公益诉讼、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; 

  3.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亲属打探案情、通风报信、转递涉案材料; 

  4.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; 

  5.不全面、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,未做到全程留痕,有据可查; 

  6.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未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; 

  7.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; 

  8.为当事人推荐、介绍诉讼代理人、辩护人,或者为律师、中介组织介绍案件,要求、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; 

  9.违反规定同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; 

  10.接受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; 

  11.向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借款、租借房屋,借用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; 

  12.在委托评估、鉴定等活动中徇私舞弊,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、弄虚作假、违规操作。 

  针对以上行为,根据“三个规定”等相关规定,将视情况给予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,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,构成犯罪的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    

  三、如果您是普通群众,请您支持监督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的贯彻执行: 

  1.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,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,不试图通过家人、朋友、同学、老乡等关系密切者中的领导干部、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; 

  2.坚决举报所发现领导干部或检察人员违反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的情况,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司法环境。 

    

    

  举报电话:0771-3633153 

  邮寄地址:广西大新县德天大道西路2号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收 

  举报箱设置:大新县人民检察院门口左侧 

  电子信箱:dxjcy3627301@163.com 

  举报电话受理时间:工作日上班时间 

  举报截止日期:2021年6月30日 

    

    

 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队伍 

  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 

  2021年5月5日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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